案情回顾
2010年6月,某汽车销售公司与扎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分期付款合同。合同约定,扎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货车一辆,该车总价为28.1万元,扎某先行支付车款10万元,其余货款在5年内还清,于每月28日之前向指定银行还款。逾期不能还款的,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滞纳金。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汽车销售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扎某按时足额履行合同完毕后,车辆所有权归其所有。
合同签订后,汽车销售公司将车辆交付扎某,扎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2012年3月以后,扎某因经济原因未能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汽车销售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果,于2012年10月将车辆扣押,并将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扎某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滞纳金。
检察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的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结合本案,扎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车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予确认。汽车销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车辆交付扎某,而扎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汽车销售公司的诉求,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