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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心的理赔

本报记者 王超 通讯员 熊慧琳

基本案情

聂某为在拉萨经营一小型客运业务的老板,2015年9月22日,聂某在某保险公司的电话营销下,为其名下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2015年11月聂某聘请的司机邓某驾驶小客车造成张某受伤,聂某给张某赔偿134780元。聂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称承保车辆发生事故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处于未检验状态,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免除事项,拒绝理赔。聂某将保险公司诉诸法院。

经审理查明,保险合同的投保事宜是由保险公司代理人王某办理,王某未让原告在投保单上签字,而是由其代签,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方面对投保车辆有要求进行检验的提示或相应说明,且聂某按时足额交纳了保费。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聂某为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投保,保险公司收取了相应的保费,并向原告出具保险单,双方形成财产保险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未按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为由拒绝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没有进行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故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聂某的理赔申请理应得到支持。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在购买相应保险时,请认真了解投保相关知识,阅读好相关条款,在遇到理赔事宜时才会省时、省力、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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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本报记者 王超 通讯员 熊慧琳 3 3 拉萨晚报 c44846.html 1 闹心的理赔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