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融媒讯(记者吴敏实习生旺姆)8月12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区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相关工作成效与推进举措。作为我国民族工作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该法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及依法推进民族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宪法关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体系化,是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民族事务,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根本遵循。西藏自治区聚居藏、汉、回、门巴、珞巴等50个民族,各民族长期和睦共处、互帮互助。
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以来,我区紧紧围绕“四件大事”,提出“四个创建”,将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列为“四个创建”之首推进落实,通过实施“四大工程”“六项行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走深走实。目前,全区7个地(市)全部创建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地(市),38个县(区、市)创建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占比达51%,创建成效位居全国前列。当前,全区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分层分级、全域覆盖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学习宣传贯彻活动,推动法治精神进机关、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进寺庙、进企业。全区民族工作部门以法律实施为新起点,立足主责主业,持续以法治思维巩固民族团结良好局面,护航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
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正式施行,这不仅在我国民族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也是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一件大事。各族干部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有力助推了全区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同时,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丰富实践,也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打下了坚实基础。
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还就基层普法、民族团结教育、法治化治理等,群众、媒体关切问题作出详细回答。下一步,西藏将持续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学习宣传贯彻,健全民族事务法治化治理体系,不断增进各族群众“五个认同”,凝聚各族儿女同心奋进的磅礴力量,全力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