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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规范管理氧气生产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拉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规范管理氧气生产经营许可 有关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55号)、《西藏自治区医用氧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液氧“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管理措施》(藏安委办〔2025〕6号)的规定,规范管理氧[压缩的或液化的]生产经营许可和安全使用,拉萨市应急管理局起草了《关于规范管理氧气生产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lssyjjjck@126.com

2.通信地址:拉萨市城关区江苏大道69号,拉萨市应急管理局,6958962;邮政编码:8500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5年8月1日

为规范管理氧[压缩的或液化的]生产经营许可和安全使用,保障我市人民群众用氧需求及安全,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55号)、《西藏自治区医用氧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液氧“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管理措施》(藏安委办〔2025〕6号)的规定,氧[压缩的或液化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办理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氧气生产企业

新建、改建、扩建氧气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经过经济和信息化、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的规定,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氧气生产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安全审核、颁发许可证书。

二、氧气批发经营企业

新建、改建、扩建氧气的储存批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氧气储存批发经营企业其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西藏自治区民用供氧工程设计标准》(DJB 540004-2018)、《西藏自治区民用供氧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JB 540005-2018)、《西藏自治区医用氧批发企业验收标准》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氧气储存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55号)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已建成且需继续从事氧气储存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氧气储存批发经营企业建设项目由市级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审查、颁证工作;按照《液氧“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管理措施》的要求,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液氧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三、氧气零售经营店

氧气零售经营店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小于60㎡;单件质量小于50KG或容积小于50L,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T,且营业场所内的危险化学品的量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中所规定的临界量的比值之和应不大于0.3。

氧气零售经营店选址、建设要求、安全设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等安全技术规范。

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氧气零售经营店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编制符合国家规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与供应方签订的供货合同,与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提供供货和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并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已建成且需继续从事氧气零售经营店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经营店将引导其有序退出,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关停。

氧气零售经营店由县级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审核和颁证工作。

四、氧气使用单位

氧[压缩的或液化的]使用单位(非盈利性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企业自用等)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委托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并自行组织审查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液氧使用单位要根据使用的危险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液氧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液氧的安全使用;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至少2名人员负责液氧日常使用管理。

已建成且需继续使用氧气单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

五、监督管理

2026年开始市、县应急管理局将专项监督检查氧气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履行情况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持证情况;未履行危险化学品相关手续或未持有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六、其他要求

氧气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应当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补充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工作。

医用氧还应当遵循《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用氧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并办理药品相关许可证。

七、释义

氧气是指纳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氧[压缩的或液化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氧[压缩的或液化的]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临界量为200T);单元是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场所,分为生产单元和储存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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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2 拉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规范管理氧气生产经营许可 有关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4 4 拉萨日报 c205204.html 1 拉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规范管理氧气生产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