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拉萨市八廓古城管理委员会行使有关行政管理权的决定》已经2025年4月24日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 强
2025年5月8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拉萨市八廓古城管理委员会行使有关行政管理权的决定
为了规范、保障和促进拉萨市八廓古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拉萨市人民政府决定委托拉萨市八廓古城管理委员会行使有关行政管理权。
一、拉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委托机关)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委托拉萨市八廓古城管理委员会在其管理区域范围内行使有关行政管理权。
二、拉萨市八廓古城管理委员会管理区域范围为东至江苏东路、拉萨大桥北桥头,西至拉萨滨河公园界碑、德吉南路、罗布林卡路、林廓西路,南至拉萨河、拉萨内河,北至林廓北路,总面积约6.3平方千米。
三、委托机关可以将与拉萨市八廓古城管理委员会相关的下列行政管理权,委托拉萨市八廓古城管理委员会行使:
(一)文化旅游领域行政管理;
(二)自然资源领域行政管理;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管理;
(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
(五)民族宗教领域行政管理;
(六)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行政管理;
(七)市场监督管理;
(八)其他行政管理权。
委托拉萨市八廓古城管理委员会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具体事项,由拉萨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四、委托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与拉萨市八廓古城管理委员会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委托主体、委托对象、委托事项、委托依据、委托权限、委托范围、委托期限和责任承担等内容。
五、委托机关应当将委托拉萨市八廓古城管理委员会实施的委托事项名称、委托权限、委托范围、委托依据和委托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告。
六、委托机关对拉萨市八廓古城管理委员会实施委托事项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七、拉萨市八廓古城管理委员会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委托事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八、拉萨市八廓古城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实施委托事项清单,建立健全实施委托事项的工作制度,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定期向委托机关通报实施委托事项的情况。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