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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7件政府规章和2件规范性文件:

一、政府规章

1.《拉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2001年8月2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公布)

2.《拉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4年12月29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公布)

3.《拉萨市人力三轮车管理规定》(2009年11月5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公布)

4.《拉萨市农牧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10年7月1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27号令公布)

5.《拉萨市城市绿化收费缴纳办法》(2012年2月16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公布)

6.《拉萨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15年6月11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公布)

7.《拉萨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2017年8月3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公布)

二、规范性文件

1.《拉萨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暂行)》(拉政发〔2007〕153号)

2.《拉萨市支持拉日铁路建设运营工作措施》(拉政办发〔2011〕66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5年2月8日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 强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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