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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张 林 2024年04月09日

青藏高原是“世界屋脊”“地球第三极”“亚洲水塔”,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战略资源储备基地和高寒生物种质资源宝库。2023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以下简称《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专门立法。它的制定与实施对于青藏高原生态环境治理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是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对于全球生态环境保护作出的重大贡献。

全面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习近平法治思想包含了一系列关于生态文明法治的重要论述,形成了一整套科学完备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体系,是推动青藏高原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在2020年8月召开的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阐述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中提出“必须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并将保护好青藏高原生态视为对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最大贡献,要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和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世界负责的态度将青藏高原打造成为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2021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调研时指出,青海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战略要地,要承担好维护生态安全、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使命,要以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前提和刚性约束。2021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西藏视察中强调:“要坚持保护优先,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重要江河领域生态保护和修复,统筹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重要指示要求的重大举措,《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总基调就是要把生态保护作为区域发展的基本前提和刚性约束,把“生态保护第一”这一主线贯穿于法律始终。

全面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按照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人与自然界的万物具有共构性,共同受到自然规律的制约。青藏高原的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雪山冰川、高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构成了复杂而独特的生态系统和环境条件,良好的生态系统和环境条件是人类在高原活动的最为基础的条件。生态环境不仅仅是作为人类生产生活的“工具”而存在,其存在本身就具有本体论意义上的目的性,人类的发展活动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长期以来,生活在高原上的各族人民群众已经形成与自然相互依存的生活方式,《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引导和激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可持续发展理念,以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硬约束,科学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科学规划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加强青藏高原自然资源状况和生态环境状况调查和监测。

全面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制定与实施构筑了政府、企业、社会、公民等利益相关者合作治理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的新机制,通过法律制度改变生态保护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失序局面,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全面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应当坚持系统治理原则。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是我国继《长江保护法》(2020年)、《黄河保护法》(2022年)、《黑土地保护法》(2022年)以来,最为重要的区域生态保护立法之一,但其涉及的生态要素及其生态环境复杂程度远远超过前三部法律,雪山冰川、高原冻土、高原特有野生动植物生态保护都为国内立法首次尝试;青藏高原所包含的藏东南高原边缘森林生态功能区、藏西北羌塘高原荒漠生态功能区、珠穆朗玛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等9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保护需要借助西藏、青海、甘肃、四川、云南、新疆六个省(区)的协调联动,需要协同《环境保护法》《水法》《森林法》《湿地保护法》等多部法律统一生态安全布局、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确定生态保护修复方式方法,不断提升青藏高原生态风险防控能力。

“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青藏高原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在于法律的实施,而实施的关键在于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在党的领导下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我们才能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逐步纳入法治轨道,不断推进青藏高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首先,我们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完善生态环境监督体制,整合相关部门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加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行政能力和技术手段,完善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效能。

其次,在国家建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协调机制的同时,六省(区)应当按照《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平台,实现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及时反馈青藏高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最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青藏高原传统生态文化遗址,弘扬青藏高原优秀生态文化;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养,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相关活动。

(作者系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